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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士班研究生入學獎學金

國立清華大學博士班研究生入學獎學金辦法


102年1月22日101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報通過
102年2月25日校長核定

第一條本校為鼓勵優秀及具有研究潛力學生就讀博士班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獎勵對象及請領資格:
自102學年度起,經博士班甄試、考試錄取進入本校各系、所、學位學程就讀、或經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。
博士班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請領本獎學金:
(一) 參與本校與中央研究院合作辦理「臺灣國際研究生學程」(英文簡稱TIGP)、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、以在職生身分報考、外國學生申請或經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管道入學。
(二) 錄取當學年度未完成註冊、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。
第三條 獎學金核給年限及金額:入學後第1至第4學期發給,每生每學期核發金
額於以下二方案中擇一,由各系所決定。
(一) 每月至少新臺幣一萬六千元,其中學校提供六千元,其他由系所與指導教授提供(指導教授至少六千元)。
(二) 每月至少新臺幣五千元,其中學校提供五千元,系所及指導教授提供金額不受限制。
第四條 博士班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其受獎資格,且不再恢復:
(一) 入學後第2學期開始,前1學期學業平均成績(GPA)未達3,或操行成績未達A-
(二) 休學、退學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
(三)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
前項第一款情形自次學期起、第二至三款情形自次月起終止本獎學金。
第五條 本獎學金由校務基金支應,並得視經費編列及籌措情形停止本辦法之實
施。
第六條本辦法經校務會報通過,校長核定後試行二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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