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(舊生)學雜費減免
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(舊生)學雜費減免
一、辦理時間:104 年 6 月 1 日至 104 年 6 月 12 日止(上班時段)。
二、辦理方式:持申請表與相關證件至生輔組繳件或郵寄至本室
(以截止日郵戳為憑,並於信封註明辦理學雜費減免)。
三、申請對象:軍公教遺族/現役軍人子女/原住民族籍學生/身心障礙學生/身心障礙人士子女/低收入戶子女/中低收入戶子女/特殊境遇家庭子女。
四、減免申請表與應繳證件說明置於生輔組網站。
五、注意事項:
(一) 原住民族籍學生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,檢附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
(註: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三項)。
(二) 中低、低收入戶證明(請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 3 個月內有效資格證明,須
有學生姓名,身份證字號,出生年月日;查驗正本,繳交影本)。
(三)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,其家庭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 萬元,得減免就學費用。故繳件時,請檢附下列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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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手冊(查驗正本,繳交正反面影本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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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(有效期限三個月內,記事欄請勿省略);未婚須含父母(或法定監護人)、學生本人;已婚須含學生本人、學生配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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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(如本校之 MBA、EMBA、台研教、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),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。
(四)重複請領:
1. 各項公費只能擇一申請,如申請學雜費減免者,請勿申請教育部弱勢助學金、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 助、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、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、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 助等;如有重複請領,相關單位將予以追繳。
2. 重讀、復學或再行入學時,休學、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、年級已享受減免之 費用,不得重複減免。如有重複請領情事,本校將予以追繳。
(五)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可至鄰近之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,申請人攜帶身份證即 可申請全戶資料;學生、配偶與父母親不在同一戶籍者,請分別檢附。
★ 相關詳情請見 http://meo22.wwlc.nthu.edu.tw/dosa/tuition.php
★ 如有疑問請洽生輔組承辦人:張純純教官,分機 36666。
